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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医药代表预约拜访管理制度(试行)

2023-07-11 阿拉善盟中心医院 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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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拜访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和《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医院医药代表预约拜访管理制度(试行)。

一、本制度所指“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销等企业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等宣传、推广的人员和其他来院开展推销活动的人员。

二、在规范管理医药代表拜访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相关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负直接管理责任,纪检监察室负医院监督责任。

三、医药代表确因业务关系需要来院拜访相关人员,应事先与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预约联系,准许后方可来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做好预约登记,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拜访登记表》,并及时告知来访人员医院预约拜访制度相关要求和接待程序。

四、医药代表来院后,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首先指引医药代表到纪检监察室办理接访备案手续,将《医药代表来院预约拜访登记表》交纪检监察室备案。

五、拜访接待要在会议室或公共办公场所进行,按照“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进行接访,接访人员原则上须 3 人以上在场,包括分管院长、相关职能科主任(副主任)一名、临床医技科主任(副主任)一名或者医生一名。接访时由相关职能科做好记录,医院纪检监察室随机抽査接访流程和记录。

六、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相关职能科必须及时征求分管领导和医院主要领导意见。

七、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访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预约备案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访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访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访。

八、纪检监察室随时进行巡查,若发现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医药代表在院内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将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依纪依规依法处理。约谈涉事医药代表,暂停采购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终止合作,未付款项延后。

九、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擅自接访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职能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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