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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2023-07-11 阿拉善盟中心医院 4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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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范围

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医院相关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专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向医院和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记录。不包括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二、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

(一)纪检监察室为医院执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内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的汇总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

(二)药剂科、医学工程科等有关科室在采购药品、购置医疗设备、一次性耗材时,要与经销企业或公司签订《医药购销廉洁协议》,以规范和约束供应商的行为。

(三)建立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定期报告、通报制度。药剂科、医学工程科、总务科、信息科、采购办及其他相关科室每月1次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告记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1.在购销活动中,发现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的;

2.发现采购的药品、医用设备、一次性耗材和试剂有质量问题,被告知后1周内不作出及时处理的;

3.在当地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各项执法检查中受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分的;

4.被临床使用科室投诉(举报),或被认定的其它不良行为的。

(四)医院纪检监察室根据药剂科、医学工程科等相关科室上报情况(含违法违纪人员的判决书、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和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以及掌握的信息,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单位,将进行定期通报,并上报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三、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判定依据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三)纪检监察部门以贿赂问题调查属实,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的;

(四)上级及医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应用

(一)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或经销企业,医院在两年内(从被确认录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之日起)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

(二)医院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在全院通报,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阿拉善盟中心医院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表

 

企业名称


经销人员姓名


性别


职务


身份证号


不良行为记录

 

 

 

 

 

 

 

 

 

              填报人:

                              

医院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医院纪检监察室,一份存医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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